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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兵团一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30        浏览次数:270         返回列表                分享到:

为了国有土地上公共利益的需求,经乌鲁木齐市棚改办【(2015)1号】文件核准,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团一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列入乌鲁木齐市2015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为顺利实施兵团一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本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结合兵团一建的实际情况,区政府决定,将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兵团一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现公告如下:

1.征收范围及土地情况

1.1以规划局出具的征收蓝线为准。(东邻:河滩路;南邻:喀什路;西邻:喀什路北一巷;北邻:现状铁路线),涉及兵团一建棚户区改造总拆迁户数81户,其中涉及居民住户62户,兵团一建所属企业18户;乌鲁木齐市向阳机械建化有限公司1户,总征收面积123695平方米。

1.2土地性质:国有

1.3原土地使用权人:兵团一建

2.征收主体:乌市新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本次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主体。

3.征收补偿的依据

3.1房屋补偿的面积及使用功能依据: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或其他权属证明证载的合法面积及使用功能;根据兵团一建实际情况及历史原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居民住户,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筑条例》,认定的房屋合法与否的结论为本次征收依据,同时依据测绘机构对房屋做出的测绘报告。

3.2补偿标准的依据:一是依照本安置方案;二是经《兵团一建喀什东路6号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司发(2014)30号(以下简称“兵团一建实施方案”,主要针对兵团一建土地上选择实物安置的居民住户安置补偿)。三是按市场评估价值补偿(针对货币补偿)。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4.1征收公告发布前,已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并送达拆除和没收决定的房屋;

4.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法建设行为未超过两年时间,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4.3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征收调查登记后的违法建设的房屋。

5.有以下情形的自建房,应当认定财产权利,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给予适当折价补偿。

5.1由于历史原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有部分建筑手续,但手续不完备的。

6.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6.1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针对房产证、土地证手续完备的居民房屋,依据产权证证载面积,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结合居住人口,生活条件等因素,在住房安置标准上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对无产权证的自建房,根据有关部门认定情况,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给予适当补助。

安置用房户型原则为60平方米,85平方米,100平方米三种户型。

6.2实行货币补偿

采取委托评估的方式,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待应拆迁房屋交付后一次性付清。

7.优惠补贴及安置

持有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补助。持有《残疾证》残疾人,根据残疾等级给予1万元以内的补助。

8.租住兵团一建自管公房的职工,按照以下方法:

8.1租住兵团一建自管公房的兵团一建在职职工,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按“拆一补一”的原则,兵团一建向其提供不低于原公房建筑面积和居住标准的房屋,实际入住房屋超出公房应安置面积部分按优惠价补足差额房款,并根据职工实际情况企业给予补贴。

9.过渡方式

采用自行过渡方式,自行过渡期间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针对非动迁区居民在原房原址过渡的,不产生过渡费。

10.为促进征收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对积极配合征收的安置户支付一次性奖励。搬迁安置实行先搬先选的原则,同等户型,由先签订协议,提前搬迁交房的住户优先选择。在公告约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十日内交回房屋的,一次性奖励15000元,自第十一日起至十五日内交房的奖励5000元,超过期限不予奖励。

11.其他问题

11.1签订《征收协议》后,为保障征收人房屋的安全拆除,安置户必须保持旧房完好,门窗、装潢、附属物等已补偿的项目不得私自拆除,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在补偿上予以扣除或安置户按市场价格给予赔偿。

11.2此次征收过程中涉及厂房,要求货币补偿的,采取委托评估的方式,按市场评估价值补偿。

11.3此次征收过程涉及兵团一建户籍管理等相关情况,根据乌鲁木齐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根据乌鲁木齐棚户区改造工作相关文件规定,安置户在征收公告确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协议的,由兵团建设局向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最终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新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安置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新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本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适用于第1.1条款规定的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安置户。

14.安置户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优惠政策。

15.公民、法人及其组织对本通告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高新区(新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

二O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