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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7-11-30        浏览次数:302         返回列表                分享到:

咨询:1、国家征收土地是否应该有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果有,那么安徽省砀山县的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2、基层工作人员上门去征收土地时,应该国家土地资源部的哪些相关文件 3、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我们应该如何保护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4、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防止政府工作人员的贪污腐败问题? 5、国家是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监管各省、市、县级的土地征收工作? 6、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农民依靠什么来生存?政府是否会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给予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如果给,那么费用标准是怎么样的?
   回复:你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进行计算,补偿倍数最高不得超过30倍。2010年起各地开始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应按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户可以从公告上了解相关情况。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按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要履行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村民组和民户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意见,确认方案有关内容。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国家制定了征地监管相关政策,建立了征地工作指导、监督和定期专项检查等机制。同时,严格审查征地报批资料,对征地批后实施动态监管,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防止拖欠、截留、挪用、贪污征地补偿费,有效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 在被征地农民安置方面,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货币补偿安置外,可采取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份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性文件。(耕地保护司)